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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交易所对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进行修改
2007.06.01   点击213次

上海石油交易所(下称“上油所”)昨天宣布,对《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及《中远期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据称此举是为提高交收服务质量和降低交易成本。

通知称,《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中第12条标准交收的程序修改为:买方须在交收月份第二个工作日前将货款划入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由交易所代为划转;卖方须在交收月份第二个工作日前将已付清仓储费等各项费用的《注册仓单》或交易所认定的提单交付交易所;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状况及意愿,统筹安排交收配对,并将配对结果通知给买卖双方以及交收化工库。

交易所在交收月份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注册仓单》或交易所认定的提单交付买方;将100%货款划转给卖方,并出具代收、代付证明给买卖双方。

卖方收到货款后须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至买方,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须及时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收到通知后及时清退卖方初始履约担保金。

同时,在《液体化工品交收规则》中的第九条第3款中增加:“对于甲苯实物交收的,买方在领取《注册仓单》前,必须提供安监局颁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至交收部。”

此外,原《中远期现货交易电子交易合同》中的8.1条修改为: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成交金额的10%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交收月份前一个月的十五日起(遇国定节假日顺延),买卖双方向交易所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的比例提高到20%。

“由于原来的交收规则不够完善,在本月初的第一次交收中出现一些考虑不周的情况,如快件快递、走款所需时间超出估计,故而对规则进行上述修改。”上油所研发部经理张金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

他表示,这些规则都是新创的,要经过实战检验并不断完善。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