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菲律宾贸工部致函中国驻菲律宾使馆经商参赞处,虽然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建议对海关税则号28353100项下的聚三磷酸钠采取保障措施,但考虑到对该产品采取最终保障措施有违公共利益,菲律宾贸工部决定驳回国内产业提出的保障措施申请,并返还自2006年7月以来对该产品所征收的临时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