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协调员会议在北京召开,11个部门讨论和审议了《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并原则通过了国家实施计划。此举意味着我国控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已经进入倒计时。
中国履约行动坚实有力
中国已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并成立了专门组织指导POPs的削减和淘汰工作组,并正积极编制和实施POPs削减和淘汰国家实施计划,以期最终控制和消除POPs对人们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曾向世界发出明确信息:中国削减和淘汰POPs的行动步伐是坚实而有力的。
中国已经签署POPs公约并已启动国内批准程序。在履约机构方面,中国成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等部门及有关高级专家参加的国家POPs技术协调小组。2001年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外经办又成立了POPs项目和规划工作小组,负责POPs相关国际合作项目的准备和实施管理工作。中国履行POPs公约的基本行动将主要围绕国家实施计划进行。在国家实施计划(NIP)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POPs相关国家和省级各种制度、机构和政策调查、POPs基本数据收集整理、制定NIP的能力活动项目建议书、相关机构能力加强和公众意识提高等行动;在国家实施计划的编制阶段,主要包括行业战略和规划、体制、制度和政策框架、公众宣传与培训、国家履约管理能力加强以及替代技术的案例研究和示范等行动;在国家实施计划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污染场地的调查和恢复、PCB处置技术示范和推广、DDT、六氯代苯、氯丹和灭蚁灵的替代品生产、最佳适用技术和最佳环境示范等。
削减、淘汰和控制是长期任务
《公约》旨在削减、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作为负责任的环境大国,中国将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处理好国际履约与国内工作的关系,合理承担公约义务。要把国际履约与国内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推进相关产业的结构调整,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把国际履约与国内重点结合起来,集中力量优先处理处置一些高风险、对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危害大的POPs污染问题,逐步还清历史的欠账;把积极引进与自主开发相结合,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鼓励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加大POPs污染治理与处置技术、替代品与替代技术等的开发和推广力度。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在POPs公约工作协调组协调员会议上提出,国家实施计划是指导我国未来履行公约,实施POPs削减、淘汰和控制的纲领性文件。国家实施计划阐述了我国POPs污染和管理现状,结合公约义务和要求,明确提出了我国履约战略目标和具体的行动计划,及实施计划的能力建设与资金需求等。
合力消除POPs的危害,削减、淘汰和控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涵盖众多专业领域。由于POPs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可长期在生态系统中累积,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重大威胁。我国POPs的基本情况和面临的形势比较严峻,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POPs中,我国仍有部分在生产和使用。此外,历史遗留下来的大量含POPs的废物和污染场地,实现无害化管理的任务也十分艰巨。
我国履约面临六大挑战
因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POPs被称为“化学定时炸弹”。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项浩大的工程由于涉及面广和专业性强而在许多方面遭遇困难,履约过程中我国面临六大挑战。
一是公众教育和宣传难度大、任务艰巨。POPs污染的隐蔽性、持久性使其不易为人关注,而专业性强也增加了宣传的难度。二是现状底数不清、监测评估体系不全。因农业经营规模分散,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有关部门难以掌握全面情况;有关多氯联苯的记录大量遗失,使得调查难度更大;二英及呋喃的来源复杂广泛,源清单建立成本高。三是削减形势严峻,时间紧,任务繁重。缺乏对现有源的控制,新源又在不断增加。四是我国目前减排技术薄弱、替代技术匮乏。五是履约管理能力不足,规范化、协调一致的管理体制亟待建立。六是相关研发基础薄弱,履约资金严重不足。应对这六大挑战,我国应努力建立完善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家履约协调机制,落实履约配套资金,增加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投入,开展广泛深入的公众宣传教育,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同时积极争取公约资金机制——全球环境基金的资助,拓宽国际双边、多边合作领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推动一系列POPs淘汰和削减活动的开展,践行我国对此的庄严承诺。2006年12月27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关于开展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决定组织开展全国POPs状况调查。开展全国POPs调查是我国履行POPs公约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次调查以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进一步摸清我国POPs的污染现状为重点。
2006~2008年的具体调查目标是:调查我国二英类POPs的重点排放行业与重点排放源,开展我国二英的重点排放行业与重点排放源的排放因子调查,进一步评估我国废弃物焚烧等行业的二英类POPs排放状况;进一步掌握我国杀虫剂类POPs的生产、应用和废弃情况;开展我国部分地区流通领域杀虫剂类POPs库存、废弃情况调查;开展我国环境介质中POPs的监测与调查,初步了解我国典型流域中POPs的污染状况。目的是摸清家底,对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的、各级融资机构相协调的多渠道履约融资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为建立我国履约资金保障机制做出了积极的准备。
履行公约进入倒计时
对于中国来说,履行POPs公约尽管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依然任重道远。首先,一些列入受控名单的杀虫剂仍在使用。POPs不仅用作杀虫剂和在工业中大量消耗,而且还在不同的工业工程中作为副产品而产生。根据要求,我国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国家实施计划将于今年11月提交公约秘书处。秘书处一旦审批通过,该公约在我国即时生效。这就意味着我国必须按照公约的时间表限制和减排相应POPs。
从目前的情况看,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限制,没有能力也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完全放弃某些物质的生产,因为在没有出现价格低廉、功能相似或者更强的替代品前,没有选择的余地。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援助缺乏力度。其实生产这些有害物质的主要国家应该是发达国家,然而在POPs公约中,尽管他们原则上同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用于削减和禁止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其援助力度太薄弱。导致发展中国家无力实施。所有国家在该领域的努力还都集中在政府和学术团体,公众参与力度不够,没有形成社会效应。削减POPs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而对POPs危害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通过宣传教育可以大大缩短这个过程。
作为化工和农业大国之一,中国的化学品包括POPs的生产、使用、排放总体比较严重,污染还在持续增加,危害开始显现。因此,中国的履约任务十分艰巨,任重而道远。因此,要进一步把推动历史性转变的要求结合到POPs公约的履约目标、战略和行动中:一是通过履约全面提高我国化学品生产使用水平,增强化学品污染防治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的能力。要在履约过程中抓紧建立和健全我国的POPs污染控制标准、法规体系,加快杀虫剂类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以及二英现有源的控制技术的开发,积极培育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治理市场。要提高我们应对由于POPs公约履约所带来的国际贸易形势变化的能力,特别是随着欧美国家停止POPs使用和降低POPs排放,发达国家POPs在环境中的背景值逐渐降低,其对有关的商品特别是食品将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性保护措施。我们有必要逐步设立相关的产品标准,使之既能加强对本国产品的依法监督,也能有效阻止外国含二英和PCBs的商品进入中国,保护中国的国际贸易和公众健康。可以说,积极履约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带来很好的机遇。
二是要在全面推进履约工作的同时,力争取得重点突破,集中力量优先处理处置一些高风险、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危害大的POPs污染问题,逐步还清历史的欠账。按照公约要求,我们要争取在今后5~10年时间内淘汰氯丹、灭蚁灵和一些不合规定的滴滴涕生产与使用;要在2010年前查清、2025年前清除完在用设备中的多氯联苯等。在这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着重解决一些关系饮用水源安全的POPs废弃物和污染场地的处理处置,努力防止发生类似60年代发生于日本的“米糠油”事件给人民群众健康带来的危害。
三是要通过履约工作,充分利用公约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机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提高竞争力。特别是对于电力、钢铁、冶金、水泥、化工、垃圾和危险品处理等排放无意生产POPs的行业,通过履约要努力推动行业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使能源、资源节约,从而带来二英的削减。与此同时,在消除和预防POPs污染的过程中,我国部分POPs生产企业将面临关闭、转产,由此也将带来替代品、替代技术和低污染物排放技术的推广。因此,通过履行国际公约,可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实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