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再出重拳,整顿进口铁矿石贸易秩序。
昨日上午,两会联合发布《2007年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推进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的意见》两个文件,并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业内专家认为,尽管两文件在减少铁矿石进口商方面的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但它们在打造合理分工的钢铁产业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三大变化提高门槛
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钢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罗冰生表示,与2005年相比,2007年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呈现三大变化:增加对钢铁生产企业有关节能、节约资源和环保的要求,提高对进口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提高对上年度铁矿石进口总量的要求。
具体而言,钢铁生产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必须达到2005年行业平均水平741.05公斤标煤及以下,吨钢耗用新水必须达到2005年行业平均水平8.03吨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20%;高炉煤气放散率要达到2005年钢铁行业平均水平9.81%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2%;应达到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此外,对拥有200立方米以下或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容积的钢铁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制订淘汰落后装备的时间进度计划,经审核确认后执行。
在进口企业经营能力方面,新资质标准将原标准中的“流通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提高为“企业注册资本应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并新增“银行信用等级AA或二级以上、银行授信额度4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一定规模铁矿石堆场、仓储能力”等要求。
在上年度铁矿石进口总量方面,新资质标准将原标准中的“(流通企业)上一年度铁矿石进口数量在30万吨(含)以上,或2005年1-2月进口数量在10万吨(含)以上”提高为“2005年度企业按海关统计进口铁矿石总量必须达到70万吨及以上”。
2005年3月,五矿商会和中钢协通过《铁矿石进口企业资质标准和申报程序》,将2006年有资格进口铁矿石的国内钢厂和贸易商数量从523家一下子“砍”至118家,其中包括钢铁企业70家和贸易商48家。今年9月份曾传出消息称,将进一步减少到91家。但昨天中钢协和五矿商会并没有确认这一数字,只是表示数量“只减不增”。
“代理费”取代“差价”
另一文件则建议并倡导实行铁矿石进口代理制,并且为防止进口铁矿石流向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落后的、能耗高的设备,对使用进口铁矿石的企业(被代理方)也作出明确要求。
罗冰生表示,执行新资质标准后,一些企业将失去进口铁矿石资质。而推行代理制将满足这些企业进口铁矿石的需求,同时也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获取进口矿的渠道。
该文件规定,实行铁矿石进口代理制由代理方与用矿企业签订铁矿石代理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合同规定执行。其中的要害在于铁矿石进口商盈利模式的改变:进口商以前赚取的是铁矿石倒卖的差价,而现在只是代理费。而对有关代理费用的收取,文件表示,“参照国际国内商贸规则惯例经双方协商确定”。
同时,文件规定,被代理方必须达到的要求是:国家明令淘汰的200立方米、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必须全部淘汰,暂时没有淘汰的要提出限期淘汰时间表,并报钢铁协会、五矿商会备案,到期必须淘汰;钢铁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的要求;能耗、环保指标必须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中钢协有关人士透露,下个月将召开进口铁矿石供需见面会,双方将讨论确定代理费的收取办法。
鼓励厂贸企业交叉持股
两会负责人都表示,鼓励贸易商和钢铁生产企业交叉持股,打造更完善的产业链。
五矿商会会长陈浩然介绍说,日本已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了由商社来代理生产企业所需的大宗商品;贸易商与厂商交叉持股相当普遍。罗冰生也表示,中钢协鼓励厂贸双方通过交叉持股等方式加强合作。
但业内人士分析,代理制能否推动厂贸的良性互动还是一个未知数,两文件的效果还有待检验。首先,进口商数量未必能降下来。一方面,钢厂的资质标准变化不大,而且由于产能扩张,拥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钢厂数量会有所增加。而另一方面,上年度铁矿石进口总量提高对流通商影响也不大,因为新标准留有很大的余地:“自营进口量在30万吨以上70万吨以下的企业,通过自行组合且达到合并进口数量70万吨及以上的,可合并申请进口铁矿石企业资质”。
其次,代理制并不具备强制性,只能“建议”和“倡导”企业实行。
此外,《铁矿石进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并没有如预期般与上述两文件同时发布。中钢协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该办法反映了钢铁生产和流通行业的诉求,但不属于行业规定和制度的范畴,需要由国家主管部门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