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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部分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6.08.30   点击184次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9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7月10日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查期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被调查产品名称:双酚A;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

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C15H16O2

化学结构式: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

被调查产品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外观在常温下是白色固体,形状有粉状、粒状、结晶状和片状等。

主要用途: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三、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中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并相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的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双酚A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应诉登记”栏目中下载。

四、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调查范围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六、调查方式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七、本次调查自2006年8月30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7年8月30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8年2月29日。

八、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7354、65198497、65198409

传真:86-10-65198747、65198741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185、65198070

传真:86-10-65197583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