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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视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管理
2006.05.29   点击159次

在中国签署《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5周年纪念日来临之际,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此间表示,今后我国将逐渐加大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管理力度,淘汰一些落后工艺和产品,积极研发和推广替代品、替代技术和低污染物排放技术,通过履约工作努力实现“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目标。

与常规污染物不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不仅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性,而且还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我国将把履约工作与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有机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分区域、分行业、分阶段逐步启动履约工作。

据介绍,在公约要求控制和消除的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中,我国还存在滴滴涕等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历史上存留下来的大量的含多氯联苯的变压器、电容器亟待处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和污染场地广泛存在。

2001年5月23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该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