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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面禁止使用高毒农药工作相关政策
2006.04.17   点击252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业部第322号公告第三阶段(即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农业上使用)有关精神,于2006午2月13日召开讨论会,并与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协商,初步议定,将联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俭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再发两个通知具体落实禁用工作。

(一)对2006年仍然允许生产、销售的甲胺磷等

5种高毒农药产品提前进行疏导,并加强监督,提出具体要求和需注意的事项,以及列出详细的撤销登记证的产品名单。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1、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在农业上使用。

2、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的农药制剂的销售和使用;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做好衔接和准备工作,生产企业要防止生产过量,经营企业要防止进货过多,造成压库;管理部门要对市场经营人员和使用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同时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做好过渡期的政策宣传和市场监管工作,使广大生产、经营和使用者自觉、认真地按公告要求执行。

(二)制定进一步落实农业部第322号公告等相关政策。

联合国家发改委、质检总局进行调研,制定落实农业部第

322号公告等相关政策,拟在今年9月底以前出台。

1、关于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的问题。原先认为,保留用于出口的生产企业,应该是同时生产原药和制剂、具有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而且生产规模较大、出口量大、有出口竞争优势的生产企业。但由于市场和企业本身也是变化,限定出口企业的名单难以适应这种变化,限定出口企业名单本身也不好操作。因此,先组织联合调研,掌握有关企业实际情况,从而制定选定保留生产能力用于出口的企业名单条件,要将给予这些企业的特权和其应尽的义务紧密结合起来,如不在境内销售,服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急的统一安排等。在撤销登记证以后,需要出口的企业应重新提出办理仅供出口登记的申请

2、制定应急需要启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的程序和办法。在全面禁用后,如遇紧急农业虫害大发生,地方政府可办理紧急需要启动程序,在规定时间和区域内重新启用某种已禁用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但启动使用这5种高毒农药的地方政府,应加强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对其负责,并将有关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3、加强监管工作。包括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在全面禁用这5种高毒有机磷以后,对具有出口能力的生产企业,要加强监控,要求这些企业将5种高毒有机磷的生产情况和出口情况每半年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对市场上发现擅自加入甲胺鳞等5种高毒农药成分的其他农药产品,要对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对经确认的违法生产企业,

要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对市场上仍在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产品的,要责令停止经营,严肃处罚,并由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送至具有出口能力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理。

4、鼓励新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国家鼓励新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经科学证明,具有替代作用的新产品加快登记审批。